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 學、術科測試委託辦理 ( 106 年 10 月 03 日)
第12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、職類級別、 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,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。

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,得為特定對象及特定目的辦理專案技能檢定。

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(構)、學校或法人團 體辦理技能檢定學、術科測試試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