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 申請檢定資格 ( 106 年 10 月 03 日)
第10-1條
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,前條第一項之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,該 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。

前項保留年限,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,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 年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