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 ( 101 年 05 月 30 日)
第6條
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,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,除應依第三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,並應包括左列事項:

一、事業機構名稱。

二、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資格。

三、配合訓練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