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 ( 101 年 05 月 30 日)
第4條
養成訓練結訓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結訓學員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、月、日。

二、訓練班別。

三、訓練起訖年、月、日。

四、訓練課程及其時數。

五、訓練單位名稱。

六、證書字號。

訓練單位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接受委託辦理養成訓練者,其結訓證書除應 記載前項事項外,應再列明委託機關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