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 ( 101 年 05 月 30 日)
第2-1條
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事項,應訂定各項服務資訊之提 供期間及方式。

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配合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