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4-1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、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、訓 練課程、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,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 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