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
罰則
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39條
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,主管機關得視其 情節,分別為下列處理:
一、警告。
二、限期改善。
三、停訓整頓。
四、撤銷或廢止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