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  罰則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39條
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,主管機關得視其 情節,分別為下列處理:

一、警告。

二、限期改善。

三、停訓整頓。

四、撤銷或廢止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