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  罰則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39-2條
取得技能職類證書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 證書:

一、以詐欺、脅迫、賄賂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書。

二、證書租借他人使用。

三、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關於證書效力等級、發證或其他 管理事項規定,情節重大。

經認證單位依前條規定受撤銷或廢止認證者,其參加技能職類測驗人員於 生效日前合法取得之證書,除有前項行為外,效力不受影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