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訓練法  轉業訓練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9條
主管機關為因應社會經濟變遷,得辦理轉業訓練需要之調查及受理登記, 配合社會福利措施,訂定訓練計畫。

主管機關擬定前項訓練計畫時,關於農民志願轉業訓練,應會商農業主管 機關訂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