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加工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40條
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使用電弧焊接。

二、使用符合 CNS13719、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。

三、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。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,不在此 限。

四、有焊接及鉚接之部分,應先焊接後再鉚接。

五、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,且不得有裂隙、熔陷、堆搭、焊疤等足以影響 強度之缺陷。

第41條
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栓孔,應使用鑽孔機鑽成光滑之孔,且不得有迴紋 或粗糙不平之旋紋。

第42條
結構部分之螺栓、螺帽、螺釘、銷、鍵及栓等,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 合者外,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。

第43條
吊籠安裝時,應將各固定件確實緊固,有配合關係之機件互相對妥。變更 使用位置時亦同。

第44條
鋼索不得與任何突出物間發生磨擦或接觸銳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