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容許應力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7條
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,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,應不 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 (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) 乘以下表之焊 接效率所得之值。
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│ │ 焊 接 效 率 │ │焊接│鋼材種類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方式│ │容許抗│容許抗│容許彎│容許抗│ │ │ │拉應力│壓應力│曲應力│剪應力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對接│ A │0.84 │0.945 │0.84 │0.84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焊接│ B │0.80 │0.90 │0.80 │0.8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對接│ A │0.84 │0.84 │ - │0.84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焊接│ B │0.80 │0.80 │ - │0.80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┤ │備註: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: │ │1.符號A:為 CNS2947 規定之鋼材、CNS 4435 規│ │ 定之 STK490 鋼材、CNS 7141 規定之 STKR490 │ │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,│ │ 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。 │ │2.符號B:為A以外之鋼材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,並符合下列 規定者,其容許抗拉應力、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 之值 (即焊接效率取一.○) 。

一、依 CNS3710、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,無第三種缺陷者。

二、前款之檢查結果,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,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; 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,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 二分之一以下。

實施放射線檢查時,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。但 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,不在此 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母材厚度 (公厘) │補強層高度 (公厘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 以下 │ 1.5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超過 12 至 25 以下│ 2.5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超過 25 │ 3.0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