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容許應力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5條
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,其容許抗拉應力、容許抗壓應 力、容許抗剪應力、容許彎曲壓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,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:

σta=F/1.7 σca=σta σba=σta τ=σta / σda=1.42σta 式中之 F、σta、σca、σba、τ及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:

F :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: 1.降伏強度或降伏點。單位:牛頓/平方公厘 (公斤/平方公分) , 以下均同。 2.抗拉強度除以 1.2。

σta:容許抗拉應力。

σca:容許抗壓應力。

σba:容許彎曲壓力。

τ:容許抗剪應力。

σda:容許承壓應力。

第6條
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,其容許挫曲應 力值,應依下列各式計算:

λ≦Λ 時 σk=1.7{1-(1-θ)(λ/Λ)2}σca/μ λ>Λ 時 σk=0.68θσca/(λ/Λ)2 式中之 σk、σca、θ、λ、Λ 及 μ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:

σk :容許挫曲應力。

σca:容許抗壓應力。

θ:鋼材為0.6,鋁合金為0.4。

λ:有效細長比。

Λ:界限細長比,依下式計算: ┌─── Λ=│π^2E,式中之π、E 及 F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: │─── │θF ┘

π:圓周率。

E :縱彈性係數。

F :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: 1.降伏強度或降伏點。 2.抗拉強度除以 1.2。

μ:安全率,依下式計算: 1.鋼材: μ=1.7+0.8(λ/Λ)2 2.鋁合金材料: μ=1.7{0.9+0.6(λ/Λ)} 。但 μ 的數值未超過 1.7 時, 以 1.7 計。

第7條
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,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,應不 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 (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) 乘以下表之焊 接效率所得之值。
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│ │ 焊 接 效 率 │ │焊接│鋼材種類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方式│ │容許抗│容許抗│容許彎│容許抗│ │ │ │拉應力│壓應力│曲應力│剪應力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對接│ A │0.84 │0.945 │0.84 │0.84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焊接│ B │0.80 │0.90 │0.80 │0.8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對接│ A │0.84 │0.84 │ - │0.84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焊接│ B │0.80 │0.80 │ - │0.80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┤ │備註: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: │ │1.符號A:為 CNS2947 規定之鋼材、CNS 4435 規│ │ 定之 STK490 鋼材、CNS 7141 規定之 STKR490 │ │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,│ │ 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。 │ │2.符號B:為A以外之鋼材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,並符合下列 規定者,其容許抗拉應力、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 之值 (即焊接效率取一.○) 。

一、依 CNS3710、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,無第三種缺陷者。

二、前款之檢查結果,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,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; 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,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 二分之一以下。

實施放射線檢查時,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。但 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,不在此 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母材厚度 (公厘) │補強層高度 (公厘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 以下 │ 1.5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超過 12 至 25 以下│ 2.5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超過 25 │ 3.0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第8條
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,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 之容許應力值,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 下。

第9條
吊籠工作台底板使用鋁合金材枓之容許彎曲應力值,應依下式計算:

σba=F/1.7,式中之σba 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:

σba:容許彎曲應力。

F: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: 1.降伏強度。 2.抗拉強度除以 1.2。

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,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,應為下表規定之 值以下: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木 材 之 種 類│容許彎曲應力值 │ │ │ (牛頓/平方公厘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赤松、黑松、美國松 │ 9.5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落葉松、羅漢柏、檜、美國檜│ 9.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鐵杉、美國鐵杉 │ 8.5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樅樹、蝦夷松、椴松、紅松、│ 7.5 │ │杉、美國杉、針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橡樹 │13.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栗樹、枹樹、山毛櫸、櫸木 │10.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柳安 │ 8.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大花羯布羅香、龍腦香 │11.0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第10條
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,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,其 容許應力於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,同條第 三款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