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容許應力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10條
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,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,其 容許應力於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,同條第 三款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