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鋼索及吊鏈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64條
吊鏈及滾子鏈條 (以下稱吊鏈等) 之安全係數值,應在五以上 (第五十八 條規定之吊鏈,應在十以上) ,並應依下式計算:

吊鏈等之斷裂荷重 安全係數=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吊鏈等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吊鏈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

一、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五者。

二、斷面直徑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。

三、有龜裂者。

滾子鏈條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:

一、延伸長度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二者。

二、鏈環板斷面積減少超過原製造時之百分之十者。

三、有龜裂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