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安全裝置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42條
頂升式吊升裝置之保持機構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具有保持鋼索等必要之功能。

二、具有防止所有保持機構同時開放及失去功能者。

前項頂升式吊升裝置,指具有數個保持機構,以動力伸縮使交互開閉該等 保持機構,藉由鋼索等吊升或卸放荷物之裝置。

前二項所定之保持機構,指夾緊鋼索、鋼棒等加以保持之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