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容許應力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11條
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,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表中荷重狀態 B 之荷重組合,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;同表中荷重狀態 C 之荷 重組合,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