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容許應力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5條
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,其容許抗拉應力、容許抗壓應 力、容許抗拉彎曲應力、容許抗壓彎曲應力、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 力值,應依下列各式計算:

σta=σa σa σca=── 1.15 σbat =σa σa σbac =─── 1.15 σ3 τ=── √3 σda=1.42σa 式中σa 、σta、σca、σbat 、σbac 、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 值:

σa :取下列任一較小者: 1.降伏強度或降伏點除以 1.5。單位:牛頓/平方公厘 (公斤/平 方公分) ,以下均同。 2.抗拉強度除以 1.8。

σta:容許抗拉應力。

σca:容許抗壓應力。

σbat :容許抗拉彎曲應力。

σbac :容許抗壓彎曲應力。

τ:容許抗剪應力。

σda:容許承壓應力。

第6條
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,其容許挫曲應力值,應依下列各式 計算:

λ<20 時,σk=σca 1 20≦λ≦200 時,σk =─σca ω 式中之λ、σk、σca 及 ω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:

λ:有效細長比。

σk :容許挫曲應力。

σca:容許抗壓應力。

ω:挫曲係數,依附表一規定。

第7條
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,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,應不 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 (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) 乘以下表之焊 接效率所得之值。
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焊接方式│ 鋼 材 種 類 │ 焊 接 效 率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容許抗│容許抗│容許彎│容許抗│ │ │ │拉應力│壓應力│曲應力│剪應力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對接焊接│ A │ 0.84│ 0.945│ 0.84│ 0.84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B │ 0.80│ 0.90│ 0.80│ 0.80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填角焊接│ A │ 0.84│ 0.84│ -│ 0.84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│ B │ 0.80│ 0.80│ -│ 0.80│ 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┤ │備註: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如下: │ │1.符號A:為 CNS 2947 規定之鋼材、CNS 4269 規定之鋼材、CNS │ │ 4435 規定之 STK 490 鋼材、CNS 4437 規定之18種鋼材、CNS │ │ 7141 規定之 STKR 490 鋼材、CNS 11109、 規定之鋼材 CNS 138│ │ 12 規定之 SN400B、SN400C、SN490B、SN490C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│ │ 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,且具有優良焊接性者。 │ │2.符號B:為A以外之鋼材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,符合下列規 定者,其容許抗拉應力、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 值 (即焊接效率取一‧○) 。

一、依 CNS3710 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,無第三種缺陷者。

二、前款之檢查結果,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,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; 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,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 二分之一以下。

實施放射線檢查時,焊接處之補強層,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。

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,不在 此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母材厚度 (公厘) │補強層高度 (公厘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2 以下 │ 1.5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超過 12,25 以下 │ 2.5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超過 25 者 │ 3.0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第8條
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,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 之容許應力值,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 下。

第9條
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,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 ,應依 CNS 6426 第 6.4 節規定,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 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。

第10條
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木材時,其木材纖維方向之容許抗拉應 力、容許抗壓應力、容許彎曲應力及容許抗剪應力值,如下表: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木 材 種 類│容許應力值 (牛頓/平方公厘)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 │容許抗│容許抗│容許彎│容許抗剪│ │ │拉應力│壓應力│曲應力│應力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赤松、黑松、美國松 │ 6.0│ 7.5│ 9.5│ 0.8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落葉松、羅漢柏、檜、美國檜│ 5.5│ 7.0│ 9.0│ 0.7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鐵杉、美國鐵杉 │ 5.0│ 6.5│ 8.5│ 0.7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樅樹、蝦夷松、椴松、紅松、│ 4.5│ 6.0│ 7.5│ 0.6│ │杉、美國杉、針樅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橡樹 │ 8.0│ 9.0│ 13.0│ 1.4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栗樹、枹樹、山毛櫸、櫸木 │ 6.0│ 7.0│ 10.0│ 1.0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前項木材纖維方向之容許挫曲應力值,應依下列各式計算:

λ≦100 時,σk =σca (1-0.007λ) 0.3 λ>100 時,σk=σca───── 2 ┌ λ ┐ │───│ └ 100 ┘ 式中之 λ、σk 及 σc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:

λ:有效細長比 σk :容許挫曲應力。

σca:容許抗壓應力。

第11條
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,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表中荷重狀態 B 之荷重組合,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;同表中荷重狀態 C 之荷 重組合,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