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安全裝置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34條
齒輪、軸、聯結器等回轉部分,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,應設置護圍 或覆罩。

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,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 荷,且不產生變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