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安全裝置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33條
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、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 ,應設置防止壓力過度升高之安全閥。

前項吊升裝置、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,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, 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。但設置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規定之制動器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