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 安全裝置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31條
移動式起重機,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。但符合下列規定,並已裝有其他 預防裝置 (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) 而能防止過負荷者,不在此限 :

一、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。

二、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