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 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 ( 106 年 12 月 01 日)
第11條
檢查機構對第九條之申請,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,實施審查。

檢查機構於審查後,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:

一、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,如附件七。

二、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,如附件八。

審查及檢查之結果,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,以書面通知事 業單位。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