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,應填具申請書 (如格
式二) ,並檢附第五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。
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,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。
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,準用第六條之規定。
檢查機構對第九條之申請,應依同條檢附之資料,實施審查。
檢查機構於審查後,應對下列設施實施檢查:
一、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,如附件七。
二、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,如附件八。
審查及檢查之結果,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四十五日內,以書面通知事
業單位。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,不在此限。
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,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
少每五年依第九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,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。
前項重新評估,準用第六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