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 代檢機構之指定與變更及代檢業務之停止 ( 106 年 10 月 02 日)
第5條
代檢業務應獨立運作。

代檢機構聘用、資遣、解聘或變更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人員,應報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。

前項人員,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不適任者,應通知代檢機構限期改善。

代檢機構代表人變更時,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