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 勞動檢查員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4條
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,應開列封存物 件清單及貼封條。

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,並載明左列事項:

一、勞動檢查機構名稱。

二、封存物件名稱。

三、封存日期。

四、法令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