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
勞動檢查員
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4條
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,應開列封存物 件清單及貼封條。
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,並載明左列事項:
一、勞動檢查機構名稱。
二、封存物件名稱。
三、封存日期。
四、法令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