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  罰則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36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。

二、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