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  檢查程序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32條
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:

一、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。

二、勞工得申訴之範圍。

三、勞工申訴書格式。

四、申訴程序。

前項公告書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