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
檢查程序
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29條
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,而有發 生職業災害之虞時,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;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 時,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