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  檢查程序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25條
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,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;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,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,並副知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督促改 善。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,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 善。

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,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