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  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7條
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,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 查員實施外,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