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  勞動檢查員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4條
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,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,雇主、雇主代理人、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、規避或妨礙。

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、規避或妨礙,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, 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