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檢查法  勞動檢查員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3條
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,除左列事項外,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:

一、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。

二、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。

三、職業災害檢查。

四、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