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4 年 08 月 19 日)
第3條
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於資訊網站之化學物質清單(以下簡稱公告清單)以外 之新化學物質屬下列性質者,不適用本辦法:

一、天然物質。

二、伴隨試車之機械或設備之化學物質。

三、於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且不可分離之中間產物。

四、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需求之化學物質。

五、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雜質。

六、海關監管之化學物質。

七、廢棄物。

八、已列於公告清單適用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。

九、混合物。但其組成之化學物質為新化學物質者,不在此限。

十、成品。

十一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