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 審查程序 ( 104 年 08 月 19 日)
第16條
申請人對於登記審查結果有疑義者,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 工作天內,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覆。

前項申覆次數,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