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 審查程序 ( 104 年 08 月 19 日)
第15條
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報告,認其資料有誤或不足者,得要求申請人補正 。

申請人應於要求補正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,逾期未 補正者,視同審查未通過。

前項補正次數,以二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