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 審查程序 ( 104 年 08 月 19 日)
第14條
中央主管機關,應就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,實施審查。

前項審查,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,組成審查小組 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