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 審查程序 ( 104 年 08 月 19 日)
第13條
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 理或原件退還:

一、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記工具或表單提交登記資料。

二、未依申請收費標準繳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