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 申請許可條件及程序 ( 103 年 12 月 31 日)
第9條
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前條申請案,應自受理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,將申請許 可結果通知運作者,必要時得延長三十個工作日。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 事由,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