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 退運及銷燬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7條
監燬人員應於銷燬完成時,確認銷燬產品已不堪使用,並於銷燬紀錄簽註 查核情形及銷燬完成日期等相關事項,送中央主管機關銷案,並將相關文 件影本留存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