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 退運及銷燬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5條
報驗義務人對於輸入或產製之產品,因檢驗不合格而退運或銷燬時,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退運:退運後三個月內,檢附復運出口報單副本等相關文件,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銷案或核符關務退運資料後銷案。

二、銷燬:檢附銷燬計畫,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完成銷燬程序,辦 理銷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