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3 年 11 月 28 日)
第4條
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,未經驗證機構實施型式 驗證合格,並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(附表一)及張貼合格標章者,不 得運出廠場或輸入。但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核准先行放行者,不 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