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3 年 11 月 28 日)
第3條
機械類產品(以下簡稱產品)之報驗義務人如下:

一、產品在國內產製,為該產品之產製者。但產品委託他人產製,而以在 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,於國內銷售時,為委託者。

二、產品在國外產製,為該產品之輸入者。但產品委託他人輸入,而以在 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名義,於國內銷售時,為委託者。

三、產品之產製、輸入、委託產製或委託輸入者不明,或不能追查時,為 銷售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