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 經費來源、用途、管理及監督 ( 90 年 10 月 31 日)
第8條
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,在保險有效期間,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,得 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:

一、罹患職業疾病,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,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 災害給付後,得請領生活津貼。

二、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,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,適合勞工保 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,得請領殘廢生活 津貼。

三、發生職業災害後,參加職業訓練期間,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 之生活津貼,得請領生活津貼。

四、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,必需使用輔助器具,且未依其他法令規 定領取器具補助,得請領器具補助。

五、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,確需他人照顧,且未依 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,得請領看護補助。

六、因職業災害死亡,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。

七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。

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,勞工保險被保險人,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,且 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,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 事工作者,得請領生活津貼。

請領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,合計以五年為限。

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、標準、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