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 經費來源、用途、管理及監督 ( 90 年 10 月 31 日)
第4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,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 勞工之用,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。

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,應撥入前項專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