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 經費來源、用途、管理及監督 ( 90 年 10 月 31 日)
第3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,作為加 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,不受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,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。

前項專款,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提撥 之金額外,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,百分之六十以 下之金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