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 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 ( 90 年 10 月 31 日)
第17條
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,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 員,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