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 附則 ( 106 年 09 月 07 日)
第24條
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、醫事人員及放射性物質之 管理,應依醫療及游離輻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