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 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 ( 106 年 09 月 07 日)
第21條
認可醫療機構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、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 十七條第六項、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,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 四十八條規定,予以警告,並令其限期改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