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9 月 07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,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認可,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