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9 月 07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,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認可,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。

第3條
認可醫療機構分類如下:

一、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。

二、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