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 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 ( 106 年 09 月 07 日)
第19條
勞工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,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 康檢查業務,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,應令其限期改正。

認可醫療機構就前項主管機關令其改正之事項,應於限期內提出改正之書 面報告。

勞工主管機關發現認可醫療機構有違反醫療法規情事者,應將資料函送當 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,衛生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函復勞工主管機關 。